开拓、创新之路
2021-11-08 12:29:46 来源: 浏览:1783 打印
    
                                                                  —记2021中国知识产权影响力人物 许钊
 
【摘要】许钊先生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及技术推广应用。2009年开始,在律师事务所工作,重点从事美、中两国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及新型疑难案件研究。
       2013年1月发明了“弱体人专用电动三轮车”专利技术。2017年10月份聘为太平洋研究与教育学会兼职研究员,2019年9月聘为该学会的社会学家、研究员,2019年10月推选为理事。2020年04月发明了“一种间歇性下料的煤矿用破碎设备”专利技术;5月份发明了“一种煤矿生产用筛分装置”专利技术 ;7月发明了“一种煤矿安全生产坑道除尘装置”专利技术                              
      许钊先生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取得了杰出的成就。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创新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由此获得了2020度创新中国十大杰出人物的荣誉。2021年度荣获中国知识产权有影响力人物。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有影响力  创新   
       许钊先生对知识产权研究的世界性贡献之一是,完善了知识产权的人权性理论,更为知识产权的人权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领域和发展方向。许先生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以人权优先。人权对于人的重要性而言,在于它是一种道德权利,而道德权利是至高无上的;知识产权就其作为财产权而言,则是一种商业利益。而商业利益的地位在于,它应该服从道德权利。而知识产权则具有工具性。而工具性权利要服从于作为其目的的其他权利,并最终服从人权。并且,人权的目的性具有终极性,在它之上,再没有其他优先保障的权利。  
      许先生创造性地提出,必须强调知识产权的平等性和自由性。人人都有自由创作、自由表达、自由发明创造的权利,这是知识产生的前提,是智力成果形成的基础。在自由创造的过程中,人人都具有平等的机会,都可能利用自己的智慧创造出智力成果。它要求不仅在国内人人有平等获得、使用、传播、创造知识的权利,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国民都应享有平等获得、传播、创造知识、智慧的机会。因此,知识产权不仅是财产权,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人们生存、发展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利于发展人权,有利于人权的真正实现,有利于人类的进步和社会发展。
      许先生还首次发现并全面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客体,解决一直困扰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难题。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知识就是通过大脑的实践,调查研究,对客观世界、对科学、艺术、文学、技术、信息的理解和认识,并以符号描述出来、表现出来。符号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论是作品还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誉、信用、商业秘密,工商业标记、经营性资信,都可以通过符号表现出来,符号是所有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共性。符号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多样性,多元性而无法形成共同的原理,无法适用类似的规则,而且还为知识产权的开放、发展提出理论基础。      
       许先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的学术成果和多项理论突破。
       许先生第一次提出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对个人通信内容的
侵害,对私人活动领域的侵害以及非法干扰他人的电脑系统以获取信息等。就此,许先生提出网络中保护隐私权的相关对策,主要包括制定一部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及健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接轨和协调等措施。为解决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提供了最前沿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许先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价值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取得了重大研究成果。他第一次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科学技术发展和文化知识传播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新型权利。这项新权利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严峻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包括,新技术使人们对作品的复制变得极为容易和便宜,制作的复制品非常完美、逼真,通过网络世界任何地方的人们都非常便捷、快速的将作品传送给你用户,在这种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作品著作权成了一个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就此,许先生首次提出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对策和路径。该研究成果为加强完善和协作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提供了新的方法和理论基础,解决了知识产权领域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理论难题。
       许先生在研究数字图书馆与复制之间的新型关系时首次指出,应该对复制做一个全新的解释,一部作品在网上传播的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复制发生,这包括版权所有人将数字化作品上载到网络系统中的复制,也包括该作品在传输过程中由一系列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系统所做出的自动和暂时的复制,还包括访问者在阅读该作品时在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中发生的自动和暂时的复制。显然,传统复制概念不具有网络传输中的这种复制含义,尤其不包括各种形式的自动的和暂时的复制。                                  
       这些研究成果为在网络时代解决复制的全新含义提供了新的价值标准。                                       许先生在研究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时首次指出,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理论基础是经济利益回报理论,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独占性地制造并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后,他已经从这种独占性的制造、销售活动中获得了应得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基本功能已经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了权利人独占性的权利,保证权利人在没有他人假冒、仿造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其智力成果制造、销售知识产权产品,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权利人在依靠这个独占性保证条件获得充分的经济利益回报后,知识产权的功能已经实现,他不应该再继续对该知识产权产品施加进一步的控制。否则,就有碍于商品流通,有损于社会公众的利益。
       许先生的这些研究成果为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为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提供新型的思路和方法。
       许先生在研究商标权利用尽理论时首次指出: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标志”,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商品,将不同的商品提供者区别开来。该项功能是依靠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结合来实现。单纯的商标并无任何实际意义,只有与商品结合起来才能成为商品权主体获得财产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商标权人将商标贴附在其商品上投入市场,消费者根据不同的商标进行选择并进而购买,商标权的功能得以实现。商标权利用尽所控制的就是实物的流通与实物承载的商标权之间的关系,即一旦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的投放市场,其所承载的商标权就用尽了。
这些研究发现为解决商标权用尽理论长期争论不休的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元素。
      许先生在研究知识产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时首次指出,言论自由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就知识产权领域而言,人们可以将其思想、观点和主张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出来,形成可以复制的作品;也可以将其创造性的思想融入工业领域,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或者创造出前所未有的专利技术;还可以将其思想创造出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
      可见,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紧密相连,密不可分,法律既要充分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使人们的创造性思想不受侵犯、干涉及不正当的禁止,同时,又要保护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使权利人的利益不因他人行使言论自由而受到侵害,这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也是和谐一致的。
       这些研究发现为平衡言论自由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利益提供新的哲学价值观点和理论基础。  
       许先生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时第一次提出, 公共健康的保障仅仅通过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公共健康权的实现相差非常悬殊。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专利权人对有关影响人类生死存亡的治疗药品享有专属权,其垄断药品的价格往往超过了一般患者能够承受的境地。
       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获得更多的实惠、更自由的生活,更能战胜自然灾难、疑难疾病。当知识产权与人类健康权、生存权相抵触时,知识产权应是毫无条件让位,使人类更大的更根本的利益得到保障,而不是相反。
       如专利制度以鼓励创新并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为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达到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如出现强大致命的流行性疾病危及公共健康和整个民族利益时,这时应从专利制度的公益性目的出发,重新审视并调整专利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合理的平衡点。
       许先生这些研究成果,为以人权为基础的自然权利作为价值标准与准则去解决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许先生研究知识产权标准化时还首次指出:标准的实质内容就是各种形态的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是标准形成的基础。标准总是与一定的知识产权结合在一起,以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是标准出台或制定的前提,标准不过是知识产权部分要素的外在代表和体现,它们是外与内、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标准可以说是企业在技术高度发达的前提下进行提炼的结果,是企业引导市场甚至控制市场的高级阶段,是企业在技术充分发展基础上的提升,也是它们间接垄断市场而又规避垄断法制裁的最高境界,即是企业技术发展后的高级阶段。
       许先生的这项研究成果有效的解决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复杂关系,克服了技术标准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有效的解决了技术标准在企业竞争中的价值判断和资源配置。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正确选择技术标准战略模式提供了充分的最前沿的理论基础和经验。
       许先生还对知识产权滥用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他首先提出了以公共政策作为衡量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标准,更具有宏观性、统率性、全局性及灵活性。就此,许先生进一步研究了衡量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公共政策,即,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及对外政策等。许先生的这项研究成果有效的解决了在促进知识信息的正常流通和传播的同时,还需要抑制知识产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蚀,从而真正实现私权与公权的动态平衡及公共政策的内在价值理念。
        许先生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和理论更新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如,许先生率先提出重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他认为在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主体和核心的情况下,平衡社会的公共利益,消除文化垄断,必然有许多例外的制度构建,为社会公众提供教育学习的机会。他就此研究了著作权合同使用制度的法理内涵及表现形式,并明确提出,合理使用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说明、评价及针对特定群体的慈善性的使用,且是非商业性的。
       许先生的这项研究成果的重要意义在于, 其为健全和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制度设计。
       许先生对商标权权利穷竭的研究也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在知识产权领域首先提出商标权权利穷竭的基本理论及原则。许先生的主要研究包括,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与权利人的利益紧密相关,也是解决国际商品、服务贸易平行进口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商标权人将其商品出售或授权他人出售或转让后,权利人是否还有商标专属权,是否有权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上再次出售。与该理论密切相关的是国际贸易平行进口的问题是否侵犯商标权人的权利。许先生利用经济方法分析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得出商标权人使用商标专用权时,希望通过其销售或转让行为能将其为此所付出的高昂成本和费用收回,并在此基础上获得最大利润,但因平行进口的许可,商标权人使用首次权利后,已无权阻止和预防其他经营者再次转让或销售,其成本和利润无法实现。
       许先生经过长期深入的研究后,提出了限制平行进口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但要有效的阻止平行进口的主要办法是提高商标产品在域外的销售价格,减少域内与域外的差价,从而达到双重目标。
       许先生为知识产权研究做出了独创性的、意义重大的杰出贡献。他的成果必将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非常重要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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